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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专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11-11 点击数:

 

 

湖北开放大学文件

鄂开大教〔202176

 

 

关于印发《湖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

专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广播电视大学、直属分校(学院)、教学点,省校各单位(部门):

根据《国家开放大学专业设置与管理办法》,为加强开放教育专业的管理,规范做好每年度开放教育专业目录的审议工作,制订《湖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专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专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湖北开放大学

                           2021年11月10日

 

 

 

 

 

 

 

 

 

 

 

 

 

 

 

 

 

 

 

 

 

湖北开放大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印发

承办部门:教务处                              经办人:刘莺

附件

 

湖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

专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开放大学专业设置与管理办法》,为加强开放教育招生专业的管理,规范做好每年度开放教育专业目录的审议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放教育专业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的遴选、专业的停止和专业的重启,以及年度专业目录的审议。    

第三条 专业遴选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适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

(三)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有专业建设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五)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设施、图书资料或数字化学习资源、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和必要措施。

(六)开设的专业必须在国家开放大学年度计划招生专业目录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第四条 专业停止的基本条件:

(一)全省办学体系年度招生总人数为0的专业。(不包括“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专业)

(二)全省办学体系连续2个学年度招生总人数不足100人的专业。(不包括“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专业)

(三)没有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专业。

(四)国家开放大学停止招生的专业。

(五)省校教学部门建议停止招生的专业。

第五条 专业重启的基本条件

(一)至少有1个市县办学单位已组织有效生源人数在35人以上的专业。

(二)已获得收费许可证或已补齐相关收费手续的专业。

(三)已在教育部补充备案的专业。

(四)国家开放大学恢复招生的专业。

第六条 审议专业目录的工作程序:

(一)省校教务部门在综合评估上一学年度专业设置及专业招生的情况后,拟定新学年度专业目录。

(二)省校教务部门会同教学部门共同组织召开年度专业审定会,研究讨论新学年度专业目录,从专业遴选、专业停止和专业重启等三个方面的准确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三)省校教务部门根据专业审定会的讨论结果对专业目录进行修订后,呈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专业目录呈报校长办公会进行审议。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新学年度专业目录,由教务部门负责发布。

第七条 本细则由湖北开放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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