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人文管理学院、开放教育学院!

关于印发《湖北开放大学学生督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11-01 点击数:

 

 

湖北开放大学文件

 

鄂开大质〔202110

 

 

关于印发《湖北开放大学学生督导员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部门):

现将《湖北开放大学学生督导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开放大学学生督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开放大学

                              20211029

 

 

 

 

 

 

 

 

 

 

 

 

 

 

 

 

 

 

 

 

 

 

 

 

湖北开放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1028日印发

承办部门: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中心      经办人:宋春芳

附件

湖北开放大学学生督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学生参与教学管理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作用,加强教学信息的多角度、多渠道反馈,及时了解教师、学生教与学的状况,完善教学评价体系,更好地发挥教学督导工作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二条  配合教学质量管理部门,收集相关信息,组织同学参与学校相关质量调查工作(座谈、问卷调查等)。

第三条  按照省校及所在教学单位工作部署,客观及时反馈学生学习的真实情况和相关意见,协助老师做好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沟通服务工作。

第四条  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并完成省校和所在教学单位质量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聘任与管理

第五条  学生督导员由本人自愿申报,所在教学单位评审推荐,报省校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中心审核、备案、公布。

第六条  学生督导员为学年聘任制,聘期一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具体人选可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学生督导员聘任的基本条件:

1.国家开放大学在籍在读学生(共产党员优先),讲政治,热爱祖国、对党忠诚、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担当意识,拥护并遵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法规。

2.团结师生,坚持原则、公正客观、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团队观念,愿意参与学校质量保证相关工作。

3.线上线下参与学校活动的出席率较高,能够比较全面客观了解所在教学单位的教学服务情况,沟通能力强,善于联络同学和广泛征求意见,能够较好为同学服务,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

第八条  学生督导员由各教学单位负责考核。省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督导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经核实后予以解聘。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学生督导员在正常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个人应给予充分支持,积极配合协助,及时准确地提供督导所需信息或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鲁巷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26号

 鄂ICP备 030188 版权所有:湖北开放大学 制作:湖北开放大学教育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