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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放教育考试工作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06-28 点击数:

 

 

湖北开放大学文件

 

鄂开大教字〔202138

 

 

关于印发《开放教育考试工作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广播电视大学及直属分校(学院),各考点,省校各单位(部门):

现将《开放教育考试工作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开放教育考试工作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湖北开放大学

2021624

 

 

 

 

 

 

 

 

 

 

 

 

 

 

 

 

 

 

 

 

 

 

湖北开放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624日印发

承办部门: 教务处                        经办人:王李


附件

 

开放教育考试工作

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处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开放教育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家教育考试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开放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教育考试考点、主考和副主考、试卷保管员、考务人员、监考人员、命题及阅卷人员、巡蹲考人员等与考试相关人员,在考点管理、试卷运送保管、考试组织、巡考与蹲考等方面,出现违反考试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影响考试公平、公正,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放教育考试管理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一)考点管理不严。考点出现试卷泄密造成恶劣影响的;出现有组织作弊、大面积舞弊的;发生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和不及时上报的;对发现的考试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谎报、瞒报、漏报、迟报的。

(二)试卷运送保管不善。考试相关人员提前拆封试卷,导致试卷泄密的;试卷在领取、押运、保管、看守、领用、发放、回收、报送过程中丢失或被无关人员拆封而泄密的。

(三)考试组织与实施不力。主考、副主考不到场或到场履职不力的;考试相关人员组织和参与集体作弊,直接或安排他人为考生答卷的;放任三证不全人员参加考试的;在试卷领用、分发、回收过程中,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的;考试规定时间结束后仍组织答卷的;偷换、涂改考生答卷的;放任考生使用通讯工具作弊或拍照,将试卷信息拍照上传到网上的。

(四)巡考蹲考工作不实。市州办学单位未按规定安排人员到所辖考点进行巡考蹲考的;派出巡蹲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考点或提前离开巡视考点的;不履行或不正确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不遵守廉政纪律和作风建设规定的。

第四条 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对问题考点的处理方式包括:在全省办学体系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考点资格、取消当天当场次考试成绩、消减招生指标或停止招生、函告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等。

(二)对考试相关人员的处理方式包括:提请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上述(一)、(二)的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考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函告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并予以在全省办学体系内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考点资格处理:

主考、副主考不到场或到场履职不力的;擅自变更、增设考试场所(私设考点)的;市州办学单位未按规定安排人员到所辖考点进行巡考蹲考的;擅自变更考试时间、时长的;发生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和不及时上报的;对发现的考试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谎报、瞒报、漏报、迟报的。

(四)考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函告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并予以全省办学体系内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考点资格、取消当天(当场次)考试成绩处理

考点出现有组织作弊、大面积舞弊的;擅自提前拆封试卷组织考试的;放任三证不全人员参加考试的;在试卷领用、分发、回收过程中,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的;考试规定时间结束后仍组织答卷的;偷换、涂改考生答卷的;放任考生使用通讯工具作弊或拍照,将试卷信息拍照上传到网上的。

(五)考试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提前拆封试卷,导致试卷泄密的;试卷在领取、押运、保管、看守、领用、发放、回收、报送过程中丢失或被无关人员拆封而泄密的;巡蹲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考点或提前离开巡视考点的;不履行或不正确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不遵守廉政纪律和作风建设规定的。

第五条 考点对发现的考试违纪违规违法问题拒不处理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力的,省校将违纪违规违法情况如实函告其所在地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条 各市州办学单位、各直属分校(学院)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湖北开放大学报告。

第七条 对违纪违规违法人员的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校相关规定等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学生违纪违规违法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开放教育学生考试纪律与违规处理办法》等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开放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71日起执行,原《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开放教育统一考试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处理办法(试行)》(鄂电大字〔2016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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