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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信息

关于印发《湖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招生宣传规定》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2-01-17 点击数:


 

各市(州)、省直管市广播电视大学及直属分校(学院)、教学点:

现将《湖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招生宣传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开放大学

2021年11月4日

 

 

 

 

 

 

 

 

 

 

 

 

湖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招生宣传规定

 

为加强对招生宣传工作的管理,确保招生宣传工作规范运行,根据国家开放大学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招生宣传主体为省校、市级办学单位及省校批准公示的合法教学点。

第二条 招生宣传工作包括使用国家开放大学统一的招生简章和自制的招生简章、其他招生宣传资料等,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招生宣传。

第三条 招生宣传须明确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主体地位,须使用国家开放大学批准名称,招生专业、招生对象、学习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清晰准确。

第四条 教学点招生简章内容包括当季招生专业、招生对象、学习方式、毕业颁证、收费标准、所属市级办学单位名称招生监督电话、咨询与投诉电子信箱等内容。

第五条 各教学点根据本单位特色自制招生宣传材料(含招生简章),创新开展招生宣传时,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开放大学、省校相关规定。

第六条 省校每学期公示合法教学点基本信息,未经公示教学点严禁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第七条 省校每学期公布当季招生方案、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八条 市级办学单位须规范落实管理职责,加强对所辖教学点招生宣传工作的全面监管,确保教学点规范开展招生宣传工作。教学点自制招生宣传资料原则上须经市级办学单位审核。

第九条 教学点不得将“国家开放大学”“湖北开放大学”“国开”“湖开”等表述用于非开放大学招生宣传,各教学点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本教学点名称被冒名使用。

第十条 教学点须在规定区域内进行招生宣传,不得违规跨区域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各教学点严禁发布模糊、虚假信息,对学生进行虚假承诺等。

第十二条 对于各类不规范的招生宣传行为,一经发现,省校将按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湖北开放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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